巴曙松:信用风险标准法的变革及影响分析|银行与信贷
文/北大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金玲玲,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研究部总监朱元倩
(资料图)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将银行分为三个档次,综合考虑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制定差异化的信用风险资本监管要求;二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和风险权重更加全面、细化和复杂。本文在分析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变化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就商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新规给出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资本新规》)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表明中国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规定》,即巴塞尔协议Ⅱ的中国版本)试行十余年基础上,对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中国版资本监管规则的落地。《资本新规》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重点对第一支柱下信用风险标准法(或称权重法)、内部评级法(简称内评法)计量方案进行了重构,采纳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式。《资本新规》拟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业务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2022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占总风险加权资产92.56%,信用风险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且目前除了工农中建交招6家新资本协议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其余商业银行均需依据《资本新规》规定的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加之巴塞尔协议Ⅲ用永久资本底线72.5%替换了现行的并行期底线80%。因此,《资本新规》对信用风险权重法计量规则的重构,未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
总体来看,《资本新规》信用风险权重法变化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将银行分为三个档次,综合考虑银行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制定差异化的信用风险资本监管要求;二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信用风险权重法下风险暴露分类和风险权重更加全面、细化和复杂。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变化
根据《试行规定》权重法下的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主要涉及信用风险的银行账簿表内资产与表外项目,表内资产分为现金类资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等12大类、40个子项。部分类别资产风险分类较为简化,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满足了权重法计量可操作性的同时,削弱了对风险的敏感度。《资本新规》中,专门增加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规定不同档位商业银行应采用差异化的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方案,仍然区分表内资产与表外项目,针对第一档权重法,表内资产细分为19大类、101个子项,风险驱动因子的引入更加细化了风险分类的颗粒度,大幅提升了信用风险权重的风险敏感性。
具体来看,一是新增风险暴露分类。从大的类别上看,增加了对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不含股权投资)等风险暴露的类别。二是对已有的类别进一步归类和细化,其中,主权风险暴露和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仍然以外部评级作为主要权重依据,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中进一步区分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不再区分境内和境外机构;公司的风险暴露细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投资级风险暴露;个人的风险暴露细分为监管零售和其他个人,以单一客户风险暴露1000万元为划分线;房地产业务风险暴露,从原先的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和零售风险暴露中剔除并单列,还划分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三项。三是增加风险驱动因子,如房地产风险暴露中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等,区分多档风险暴露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暴露采用标准评估法将交易对手区分为A+/A/B/C作为权重依据等。
风险权重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与风险暴露分类调整相适应,《资本新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具体项目风险权重的调整更加细致,对资本充足率带来直接影响的同时,也将带来商业银行投资业务、贷款业务等不同业务条线风险加权资产结构的调整。
第一档银行权重法
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权重要求有所提高,鼓励短期持有金融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由于我国不采用外部评级作为权重依据,根据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个级别,其中A+级需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要求。根据目前银行业数据来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最高可划分为A级,因此A/B级商业银行发行期限三个月或以内同业存单或金融债权重为20%/50%,B级商业银行适用的权重比现行20%提升;发行期限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或金融债券权重为40%/75%,较现行25%有所上升;C级银行适用150%的权重,比现行标准大幅提升。权重的上调,提升了商业银行持有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或金融债券的资本占用,提升了自身风险较大的C级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资金空转,同时避免部分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对银行业整体的风险传染。
此外,次级债权重上调,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统一风险权重为150%,较目前的100%权重上升。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中,一般地方债风险权重由现行20%下调至10%,专项债风险权重维持在20%。降低了一般地方债的风险权重。
细化公司风险暴露,鼓励投资级和中小微客群。将公司风险暴露划分为对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暴露。其中,一般公司的风险暴露进一步细分为“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其他一般公司四类。新增的“投资级”企业,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业环境下,仍具备重组偿债能力的公司,风险权重75%;中小企业风险权重85%。此两项风险权重较现行一刀切的100%权重均有所降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维持不变,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和对优质大型企业、中小微客群贷款投放的鼓励。专业贷款细分为商品融资、物品融资和项目融资,除对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融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现行的100%上调至130%之外,其他均维持100%的权重。提高了银行投资处于运营前建设阶段的城投融资等项目融资的资本占用。
个人风险暴露细分,鼓励加大对优质信用卡业务的投放。现行规定中对个人债权设置统一的风险权重为75%。《资本新规》区分是否存在币种错配。不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细分为监管零售个人和其他个人,其中,监管零售是指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银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比例不高于0.5%的个人风险暴露,从定义上看,商业银行消费贷业务和个人经营贷业务基本满足这种小而散的特点,这类符合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维持75%权重,而其他个人风险暴露也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务由现行的75%上调至100%,体现了对商业银行拓展更小额度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客群的普惠小微业务的支持。监管零售中合规交易者的信用卡个人循环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下调为45%,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银行加大发展优质信用卡业务。存在币种错配的情形下风险权重上调至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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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清华金融评论》2023年8月刊总第117期
本文编辑:王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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